【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晚,梁某、薛某某、簡某等人在海南省文昌市海域非法盜采海砂533m3,被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處以沒收海砂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年9月,為達到掩蓋非法采砂的目的,薛某某與葉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錦南公司簽訂了港口航道清淤疏浚施工合同。12日晚,葉某組織薛某某進行采砂作業,梁某安排劉某、簡某隨船監督,在文昌市海域盜采海砂3664.70m3。被海警查獲后,梁某等五人均以非法采礦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在各自行為范圍內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和專家咨詢費等。
【裁判結果】
海口海事法院審理認為,各被告在未取得開采海砂行政許可、未進行專項環境影響評價,亦未采取任何生態保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砂,違反了我國礦產資源和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破壞了所涉海域的水文地質和生態環境。各被告明知違法,仍分工進行非法采砂,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令被告薛某某、梁某、簡某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損失99560元,被告葉某、劉某、錦南公司在60528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全部被告連帶承擔專家咨詢費用5999.80元。本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海砂對維系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地質地貌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非法開采海砂不僅嚴重破壞國家礦產資源,影響海洋地質構造,破壞海洋生物多樣性,還會因海砂未經處理流入市場對建筑安全帶來嚴重隱患,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嚴厲打擊。本案中,海事法院堅持最嚴格保護和全面、立體追責的生態環境保護理念,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被告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依法追究非法盜采海砂主要參與者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有力震懾盜采海砂違法犯罪,促進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充分體現海事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服務國家海洋戰略、護航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堅定立場、積極作為和重要作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