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安(化名)的父親與母親離婚,約定小安由父親撫養,小安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一千元,至其18周歲止。父母離婚后,小安與父親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后父親因患尿毒癥喪失勞動能力,每月還需支付醫藥費、透析費等治療費用,平時主要依靠爺爺奶奶微薄的退休金維持生活。小安的母親在離婚后未支付過撫養費,小安訴至法院,要求其母親支付撫養費。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小安的母親支付撫養費7萬余元。后經調查核實,小安母親離婚后無工作亦無其它收入來源,無履行能力。
【救助過程】
為妥善解決小安的實際困難,迎澤區人民法院廟前法庭依托迎澤區矛盾糾紛多元調解中心,協調各進駐單位婦聯、檢察院、社區等部門,統籌各方力量開展跨區域聯合救助,共同實地走訪小安的家庭、居住的社區、就讀的學校,了解小安的學習生活情況,并協商制定聯合救助方案。在迎澤區人民法院的協調下,該院與迎澤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向小安發放司法救助金;迎澤區婦聯聯系小安居住地婦聯將其納入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的重點關注對象,隨時關注小安的生活情況,并與山西省婦聯一同向小安發放生活救助金;小安居住的社區給小安和父親辦理了低保,在日常生活上給予關心和幫助。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基層人民法院統籌各方力量跨區域聯合救助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作為基層社會治理單位,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依托矛盾糾紛多元調解中心,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統籌協調檢察院、婦聯、社區、教育等各部門,形成幫扶救助未成年人的合力,發動社會各方力量共同解決未成年人的實際困難,呵護其健康成長。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救助帶動多部門共同發力,不僅緩解了小安的燃眉之急,更為其提供了常態化的有效幫助,這既是人民法院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縮影,也是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建設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體系精神的司法舉措,更是依靠黨的領導,發動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楓橋經驗”的具體實踐。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