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甲與李某協議離婚,雙方同城居住,約定未成年兒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時間有變動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調動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況下攜朱某乙遷居至外埠生活,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產生爭議。李某擔心環境變化、兩地分隔導致自己無法及時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變更撫養關系。
【處理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朱某乙已年滿八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法院征詢了朱某乙意見,其明確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慮到孩子在父母離婚后的撫養爭議中將再度面臨親情的割裂,帶來新的情感和心理創傷。在充分了解當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狀態基礎上,審理法院堅持柔性司法,通過誠摯溝通,科學規劃,最終促成雙方達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協商意見:雙方分段利用時間、異地共同撫養、雙方共盡義務、共擔探視成本、遞進撫養費用。本案一攬子解決異地撫養等一系列問題, 法官引用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內容,寄語孩子努力奮進、自強不息。
【典型意義】
婚姻破裂,受傷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爭奪撫養權的“戰爭”則可能再次將未成年子女拖入“斗爭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調解實現對未成年子女的最優保護,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離異夫妻對孩子的異地撫養之爭,為當前人口跨地域遷徙流動增多情況下解決離異夫妻異地撫養未成年子女問題探索出成功范例。通過異地共同撫養創新方案化解糾紛,讓孩子在父母雙方關愛和教育下健康成長,從而得到雙重關愛和全面監護,有利于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有利于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標,有利于弘揚和諧、文明、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