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的精神,保護喪偶婦女輔助生育權益的典型案例。審理法院結合案情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有關“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范目的,依法認定本案原告喪偶后與上述規定中的“單身婦女”有本質不同,從而確認了“喪偶婦女”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正當性。本案是依法保護女性生育權益的具體實踐,體現了司法對婦女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
基本案情
2020年,鄒某玲與丈夫陳某平因生育障礙問題,為實施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手術到被告湖南省某醫院處進行助孕治療,并于2020年10月1日簽署了《助孕治療情況及配子、胚胎處理知情同意書》等材料。因鄒某玲的身體原因暫不宜實施胚胎移植手術,被告對符合冷凍條件的4枚胚胎于當日進行冷凍保存。2021年5月29日,陳某平死亡。后鄒某玲要求被告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被告以不能夠為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術為由拒絕。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但原告是否屬于條文中的“單身婦女”需要結合規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綜合看待。“單身婦女”應當指未有配偶者到醫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情形,原告是已實施完胚胎培育后喪偶的婦女,與上述規定所指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單身婦女有本質區別。目前對于喪偶婦女要求繼續移植與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進行生育,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原告欲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既是為了寄托對丈夫的哀思,也是為人母的責任與擔當的體現,符合人之常情和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判決湖南省某醫院繼續履行與原告的醫療服務合同。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