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建設者,他們的身心健康關系到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對未成年人的培養和法制教育,決定著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
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層出不窮。偷竊搶劫、校園暴力、尋釁滋事、故意殺人等案件越來越多,更有甚者仗著自己未成年,拿著未成年保護法做“擋箭牌”。
由于未成年人閱歷不夠,世界觀、價值觀尚未成型,容易受外界因素影響,尤其是信息網絡的飛速發展,虛假、低俗、色情、暴力等信息充斥其間,誘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為了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國家頒布了第一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專門法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該法從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出發,立足于從源頭抓起,正確處理了教育與懲罰,引導與限制,預防與治理的關系,從法律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傾向,幫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該法著重就以下幾個青少年常見問題給出了法律上的解答: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有哪些?
(一)吸煙、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發現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后該怎么糾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加強管教。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溝通,建立家校合作機制。學校決定對未成年學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配合學校進行管理教育。必要時可向公安機關報告。
未成年人嚴重不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有哪些?
(一)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該怎么處置?
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并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父母可以縱容孩子或對其放任不管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
學校和單位能拒收犯過錯的未成年人嗎?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雖然許多孩子把自己未成年這件事,當作自己作惡的“保護傘”,但是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相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可以寬容,但絕不縱容!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以教育為主,法律為輔。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需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和諧的成長環境,同時加強宣傳法律教育知識,引導未成年人樹立知法守法的觀念。
相關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