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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稱
《徐某與黃某、白某贈與合同糾紛案》案例簡介
在徐某與白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在明知白某已婚的情況下仍與白某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并交往多年。在二人交往期間,白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銀行轉賬等多種方式幾乎每天都在持續性地向黃某贈送財物,經對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及銀行轉賬記錄事后統計,贈送總額達到905041.93元之多。徐某曾多次要求白某立即斷絕雙方不正當關系,但黃某不僅毫無悔意,反而不斷電話騷擾、辱罵徐某和白某,甚至曾到白某的經營場所進行吵鬧及索要財物
隨后,徐某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白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黃某的行為無效及請求依法判令黃某返還原告款項903191元及支付利息損失。
爭議焦點
(1)在徐某與白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白某與黃某是否有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2)白某向黃某每天持續轉賬的行為是否屬于贈與行為,如屬于贈與行為,則該贈與行為是否無效;
(3)如贈與行為認定無效之后,黃某應向徐某返還多少金額。
律師策略
(1)關于白某與黃某之間的關系根據徐某提供的證據及結合黃某本人的答辯來看,對于二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這個事實基本可以確認。而黃某抗辯自己也是感情被欺騙的一方,也明顯與在案證據不符,從其與白某的通話錄音來看,明知白某有配偶也有孩子,但仍然與其在一起,甚至態度非常蠻橫,不斷索要錢財,以公開兩人的關系進行要挾,都證實其主觀上都是明知白某有家庭仍為了經濟利益而與其在一起的事實。因此,對于二人不正當男女關系,足以認定。
(2)關于白某贈與黃某款項行為的效力及是否應當返還的問題
在二人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認定之下,白某向黃某贈與的大量款項這種依附于“婚外情”的財產贈與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再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白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作為配偶一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所合法享有的所有權,該贈與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的規定,黃某獲贈的財物應予以返還。
(3)關于黃某返還的金額的確定
關于返還金額,本案是存在巨大爭議的。
白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每天持續性地向黃某轉賬,這些金額是否屬于贈與或是否已經用于兩人共同消費支出,都產生了爭議,導致對于返還的金額認定產生一定困難。
但根據徐某提供的證據顯示,白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黃某轉賬金額共計達到了703191元之多,且均有微信轉賬記錄予以佐證。而至于黃某抗辯說收到的款項均已用于二人日常生活消費支出,這點,從證據角度無法反映其是因二人日常生活消費支出,其次,二人的日常消費也均由白某另行支付,不存在需要黃某支付的情形;即使黃某已經將收到的款項進行消費,但仍應當承擔返還責任,因為款項是否已經消費或者如何消費,均是黃某收到款項之后的個人支配情況,與是否應當返還是兩回事,返還原因還是看其收到款項的行為效力。其該點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而返還總額當中,還有一筆20萬元的款項,該款項是因黃某買房的原因向白某索要了20萬的現金,轉賬的時間與被告買房時間也均是一致的,再結合被告白某的陳述,應當予以認定。因此,黃某應當承擔返還的總額是903191元。
案件結果
一審判決,確認白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黃某的行為無效;判令黃某于判決書生效之后十日內返還徐某30萬元及與其利息損失;駁回其他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之后,本案的徐某與黃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啟示
針對近年來的社會 “包二奶”現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經變得如此脆弱,道德輿論的支持已經不足以抵御金錢和利益的力量,雖然,通過這樣一個判決并不能徹底杜絕類似的行為,但至少在法律層面對此進行了否定性的評價,對于公眾而言,這就是法律的態度。同時,建議在社會層面要加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不管從社會輿論方面,還是法律層面均要徹底杜絕類似行為。
資深律師:曹高敏
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浙江工業大學法學專業學士學位,心理咨詢師(三級)。
先后擔任瑞安市人民政府重點工作專項法律顧問、瑞安市“三農”服務法律顧問、瑞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溫州市律師協會商(協)會法律事務(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溫州市律師協會互聯網專業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