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所律師對擔保合同實務問題的理解和運用,2021年10月14日晚,我所副主任林傳黃律師在大型會議室為全體律師開展“關于擔保合同相關法律的規則使用問題”的培訓。
林副主任結合實際案例,從擔保物權的性質、擔保人的主體資格、公司作為擔保人的限制到債權債務發生移轉時對擔保人產生的影響、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和保證人無需承擔責任的各種情形等方面將擔保在實務中的問題做了系統的分析和解讀。同時,運用具體案例一一列舉了保證人無需承擔責任的各種情形。在林副主任詼諧有趣的引導下,參會律師們反響熱烈,并展開了一系列的討論,一致認為在民法典的時代背景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實施,開創了我國法律保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的新時代從《民法典》開始,法律開始依法側重保護債務人及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對外借款的法律風險要遠遠大于保證人。
學習會結束后,律師們均表示林律師對擔保合同的適用問題講述地既全面且實用,并引人深思。
業精于勤疏于嬉,行成于思毀于隨。我所將不間斷地開展學習會,在對專業探索的道路上,一往無前。
擔保小案例:
2020年3月5日甲向乙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月利息1%,A為甲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證,B、C為甲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A、B、C在同一張借條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甲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未能還款,債權人乙于2020年11月6日以債務人甲、保證人A、B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甲承擔還款責任,A、B承擔保證責任,同年11月20日原告乙向法院申請撤訴,法律文書未能送達被告。2021年4月9日原告乙以甲、A、B、C為被告再次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原告乙與被告C達成協議,被告C自愿履行了保證責任150萬元。
1、保證人A、B應承擔多少金額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A、B、C是否向相互追償權?如何行權?
本案的保證期限截至日期為2021年3月4日,雖然債權乙在2020年11月6日提起訴訟,但是申請了撤訴,法律文書均為送達,視為未主張權利,故A、B、C的保證期限均已經過,無需承擔保證責任。因A、B、C在同一張借條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按照一般人內心真實意愿,三人共同提供保證,風險共同分擔,法律上推定三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如本案存在保證責任,三人之間是存在相互追償權。保證人C在保證期間屆滿的情況下自愿承擔150萬元保證責任,其保證責任已經完全消滅,是沒有權利向債務人及保證人AB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