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晚,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舉辦了“安瑞杯”辯論賽的第二場賽事。
本次賽事由資深律師周大紅、林德洧、曹啟練、王學美、林傳黃擔任評委,我所全體律師、實習律師觀摩了此次辯論賽。伴隨著辯論賽主持人董萱萱律師的精彩開場,開始了此次辯論賽。第一場
正方:林蓓蓓,鄭杰,林瑞杰,陳萌萌
觀點:吳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行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吳某轉移詐騙款項作為一個幫助行為促進了對被害人的法益侵害。
2.吳某與“小飛刀”等人有實施詐騙的共同故意。吳某在培訓期間既明知“小飛刀”等人從事詐騙活動,也無正當理由以不合理的提成收受報酬。此時可以推定吳某主觀上有“明知”的心態,共犯的故意。同時,吳某試卡成功后駕車逃跑,可以推動其是明知自己從事非法行為以及所取款項來源于非法活動。
3.根據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因此,吳某的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
反方:孫權鵬,林麗,章偉素,陳臺富
觀點:吳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1.吳某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吳某和上游的犯罪集團事前并無同謀,不知其所取款項的性質以及來源,只是按比例收取提成或者領取固定工資。
2.再從本案犯罪介入時間節點來看,本案上游的詐騙罪在受害人出錢款時就已既遂,吳某幫助取款行為完全發生于電信詐騙既遂之后。
3.吳某在主觀方面無詐騙故意,也不存在在詐騙既遂之前對正犯的實行行為有所認識,并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態。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的規定,吳某明知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十分明確,即吳某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是否明知自己的取款行為等。雙方觀點表達明確,系統闡述了詐騙罪和掩飾隱瞞所得罪的的核心區分在何處,十分精彩。
第二場
正方:王茹雪,黃達,蘇迪斯,陳勇
觀點:王某、楊某的隱瞞真相騙取拆遷補償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王某、楊某隱瞞客觀事實,王某為了增加戶內人口數,找到楊某并約定待補償款到手后雙方立即辦理離婚手續,在客觀上不具備分得補償款的資格。本案拆遷規定申報的截止日期在5月31日止,但是王楊二人于6月2日才登記結婚,可見在截止日期前王某戶內僅有一口人,無權獲得額外的150萬元的補償款。存在隱瞞假結婚的事實,虛構5月31日前人口數的事實。
2.王楊二人隱瞞真相,致使審批人員陷入錯誤認識。王楊二人在村領導的幫助下,向審批人員遞交材料,致使其陷入錯誤認識,向其交付拆遷補償款150萬元。王楊二人已經構成詐騙罪的既遂。
反方:馬玉丹,項宏偉,陳俊宇,蘇俊同
觀點:王某、楊某采取合法的登記結婚領取拆遷補償不構成詐騙罪。
1.在主觀上,王某不具有詐騙罪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僅僅只是為了戶內多加一人口領取補償款,尋找村領導幫忙。后續在王楊二人在接觸過程之中相愛,基礎事實發生變更,王某的惡意中止,因而王某不存在詐騙故意。
2.在客觀上,王楊二人不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雙方結婚是在自愿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下,由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從被害人的角度上來說,本案政府或者某部門并未受意志錯誤而處分財產。
點評:
本次所選辯題法律關系復雜,但雙方辯手準備充分,在精神風貌,表達方式,觀點闡述上都有所進步,總體表現優異。該案案件切入點雙方把握明確,在詐騙罪的主客觀方面逐一分析,邏輯縝密,分析到位。雙方團隊精神可嘉,比賽過程爭鋒相對,十分精彩。
本次辯論賽評選了四位最佳辯手:鄭杰、陳臺富、陳勇,項宏偉;最終獲勝隊伍成員為王茹雪,黃達,蘇迪斯,陳勇等。
此次專業性辯題充分相應號召了我所“以賽促學、以賽促用,以賽促練”的宗旨,在賽場上,各方辯手以團隊為核心,展現優異的個人風貌,是我所青年律師隊伍的中堅力量。我所將繼續堅持青年律師興,則律所興為根本,持續以各種方式不斷培養青年律師的健康成長。
第一屆“安瑞杯”辯論賽圓滿落幕,讓我們期待下一屆律師們的卓越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