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安瑞所主任周大紅律師受邀為瑞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全員執法業務知識培訓班學員開展《<民法典>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適用——兼法律文書寫作解析》專題講座。
周主任的授課內容豐富,既有法理,又通情理。周主任通過梳理了《民法典》與行政法律的關系,并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深入淺出地向全體學員講解《民法典》對行政執法的新要求,和《民法典》為行政執法提供的法律依據。
針對行政執法中經常遇到的法律文書不規范問題,周主任向全體學員講解行政法律文書寫作要點應當以證據為基礎,綜合認定事實,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涉及行政執法程序的內容需要加強關注。
通過此次培訓,可以說明《民法典》雖然調整的是民事法律關系,但《民法典》也涉及行政法律規范,指導行政行為。
以下是民法典與城市綜合管理的銜接的2個典型案例分析:
高空拋物城市管理執法
2021年1月,嘉興科技城(大橋)綜合行政執法分隊接到群眾舉報電話,稱天通苑小區有人高空拋物。城管執法人員接到電話后,前往現場勘察,發現一幢居民樓下散落著丟棄的舊衣物,根據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大致判定出了高空拋擲垃圾行為的當事人所住樓層。執法人員上門后,當事人承認樓下的垃圾是自己扔的,城管執法隊員對此亂丟垃圾的違規行為進行了嚴肅批評。在執法人員的教育下,當事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其他住戶帶來危害,承認了錯誤,并主動來到樓下處理拋擲的垃圾。
簡要評析:該案中,城市管理者具有垃圾處理監管職責,結合《民法典》禁止高空拋物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裝修垃圾城市管理執法
2021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城管指揮中心收到了熱心市民舉報,“在禹王亭路與臨泉路交口、臨泉路與界首路交口有有擅自傾倒裝修垃圾的情況,希望城管部門能查處。”接到舉報后,經執法人員調查,鎖定了違法人員,在違法人員再次偷倒裝修垃圾時進行了現場查處。
簡要評析:城市管理中裝修違法行為納入城市綜合行政執法范疇,對于裝修違法行為具有查處職責。本案中結合民法典和其他行政管理規范,依法處置,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94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民法典》第1229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56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294條、第1229條等規定彌補了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空白,為生態環境執法化解矛盾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確立了土地利用中的生態保護導向,進一步將生態環保約束擴展到生活層面。為人們生產和消費行為的綠色轉向、建設生態文明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撐,為民事活動提供內在的約束、為從源頭上避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供了明確的民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