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中午十二點,安瑞所刑事部團隊在會議室開展了學習會,此次學習會由陳旭暉律師主講,主題為《刑法修正案十一》,該部門全體成員參與學習。
會上,陳旭暉律師對刑法修正案十一里面的變化及增加部分進行了細致的說明,并與大家展開了熱烈地討論。
內容:總則第二章“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的前提下,12-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等)將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明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管教責任,并規定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了高空拋物罪和重大責任事故入罪情形。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加大力度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犯罪;加大對有關金融犯罪懲治力度,補充完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情形;修改洗錢罪,為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修改完善知識產權犯罪規定;適當提高刑法所規定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六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增加規定了”商業間諜“犯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修改奸淫幼女罪,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從重懲處的具體情形。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增加單獨的法定刑。針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規定更重的處罰;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入刑;增加高空拋物犯罪;明確對非法討債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調整開設賭場罪的法定刑,同時增加組織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加強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增加非法基因編輯等犯罪。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
本次學習會上,圍繞著罪名的變更及增加的部分,全體安瑞所的刑法部同事一起交流、探討,感覺收獲頗豐,對接下來開展刑事案件工作也有了個更好的把握,也提升了刑事部整個團隊的凝聚力和向心力。